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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平市城市大管家综合服务项目(重)(GGZC2025-G3-810217-GXCG)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南二里8号和兴大厦3层3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廖景华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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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贵公司对《桂平市城市大管家综合服务项目(重)[GGZC2025-G3-810217-GXCG]》项目的关注与支持。我方已收悉贵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提交的质疑函,并高度重视相关反馈意见。针对函中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核实,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逐一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分办法技术分2.1“项目整体服务方案”,2.2“质量、安全保障方案”,2.3“管理规章制度”,2.5“服务承诺方案”,多处使用“基本”等非量化表述。2.7“设备设施配备与管理方案”多处使用“一般”等非量化表述。
质疑事项1的答复:
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对2.1“项目整体服务方案”,2.2“质量、安全保障方案”,2.3“管理规章制度”,2.5“服务承诺方案”,2.7“设备设施配备与管理方案”已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量化,评分细项分别设置每一档有具体的要求、对应的描述,且高一档在低一档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不同要求,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如:评分标准中‘2.1项目整体服务方案’ 项中评分项总分为20分,并划分了“一档4分”、“二档8分”、“三档12分”、“四档16分”、“五档20分”五个等级,每个等级都对应了评审因素所需达到的大致标准。“一档4分”评审标准已明确列出实施方案基本满足采购需求,没有合理规划作业服务方案,不符合项目相应区域实际情况的,得此一档4分。“二档8分”评审标准已明确列出服务方案比较简单,基本符合项目相应区域实际情况及项目需求,具有进场移交期间工作方案、工作进度计划、人员和设备配置方案、作业方案的,得此二档8分。....该评分项已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量化。
如:评分标准中‘2.2质量、安全保障方案’项中评分项总分为10分,并划分了“一档3.5分”、“二档7分”、“三档10分”三个等级,每个等级都对应了评审因素所需达到的大致标准。“一档3.5分”已明确列出投标人提供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有实施性,针对性较强,作业质量、安全保障内容基本完整,保障措施基本切合实际,基本符合项目需要的,得此一档3.5分。“二档7分”已明确列出投标人提供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有实施性和针对性,内容完整,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基本明确,质量保障措施较为科学,安全保障措施基本完善,整体方案较为清晰,合理可行,定位较准确,作业质量、安全保障内容方案较完整、具体,能较好的符合项目需要的,得此三档10分。....该评分项已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量化。
如:评分标准中‘2.3管理规章制度’项中评分项总分为10分,并划分了“一档2.5分”、“二档5分”、“三档7.5分”、“四档10分”四个等级,每个等级都对应了评审因素所需达到的大致标准。“一档2.5分”已明确列出管理规章制度方案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切合实际,基本符合项目需要的,得此一档2.5分。....该评分项已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量化。
如:评分标准中‘2.5服务承诺方案’项中评分项总分为15分,并划分了“一档4分”、“二档8分”、“三档12分”、“四档15分”四个等级,每个等级都对应了评审因素所需达到的大致标准。“一档4分”已明确列出服务承诺内容简单,不够详细全面,基本满足采购需求,不满足项目相应区域实际情况的,得此一档4分。“二档8分”已明确列出服务方案承诺简单,工作安排及计划基本合理,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完整,人员配置仅满足采购需求;安全防范措施基本可靠,基本满足项目相应区域实际情况及项目需求的,得此二档8分。...该评分项已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量化。
如:评分标准中‘2.7设备设施配备与管理方案’项中评分项总分为10分,并划分了“一档2.5分”、“二档5分”、“三档7.5分”、“四档10分”四个等级,每个等级都对应了评审因素所需达到的大致标准。“一档2.5分”已明确列出设备设施配备与管理方案内容简单,可行性差;安排一般,劳动时间对应一般,整体配备方案一般的,得此一档2.5分。....该评分项已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量化。
质疑人质疑评分标准多处使用“基本”“一般”等非量化表述,是属于咬文嚼字行为,在目前国内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财政部和广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且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且提供的质疑材料中未能提供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标准。
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对2.1“项目整体服务方案”,2.2“质量、安全保障方案”,2.3“管理规章制度”,2.5“服务承诺方案”,多2.7“设备设施配备与管理方案”进行划档评分,评分细项分别设置******委员会可以按评审因素对照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分辨出相应档位,也为评审专家提供了一个清晰、可衡量的打分依据,且评分标准清晰、客观,评审专家可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客观证据直接打分,自由裁量空间有限。且针对本项目,采购人已组织过专家论证会,并根据论证专家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提出的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最后才进行采购招标环节并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本项目评审标准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评审因素的设定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本项目评分标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评分办法技术分2.1“项目整体服务方案”,2.3“管理规章制度”,2.4“应急保障方案”,2.5“服务承诺方案”,2.6“人员配备与培训方案”多处使用“人员、设备”进行划档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55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多处使用“人员、设备”进行划档评分,重复评分,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未能满足量化细化的要求,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第55条规定,影响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质疑事项2的答复:
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对2.1“项目整体服务方案”,2.3“管理规章制度”,2.4“应急保障方案”,2.5“服务承诺方案”,2.6“人员配备与培训方案”已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量化,并进行划档评分,评分细项分别设置每一档有具体的要求、对应的描述,且高一档在低一档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不同要求,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人员、设备”并没有重复评分。
且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对2.1“项目整体服务方案”,2.3“管理规章制度”,2.4“应急保障方案”,2.5“服务承诺方案”,2.6“人员配备与培训方案”已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量化,评分细项分别设置******委员会可以按评审因素对照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分辨出相应档位,也为评审专家提供了一个清晰、可衡量的打分依据,且评分标准清晰、客观,评审专家可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客观证据直接打分,自由裁量空间有限。且针对本项目,采购人已组织过专家论证会,并根据论证专家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定标准提出的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最后才进行采购招标环节并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本项目评审标准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评审因素的设定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本项目评分标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在目前国内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财政部和广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且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且提供的质疑材料中未能提供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标准。
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评分办法技术分2.4“应急保障方案”,2.5“服务承诺方案”,2.7“设备设施配备与管理方案”中多处使用“设备”进行划档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55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多处使用“设备”进行划档评分,重复评分,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未能满足量化细化的要求,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第55条规定,影响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质疑事项3的答复:
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对2.4“应急保障方案”,2.5“服务承诺方案”,2.7“设备设施配备与管理方案”已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量化,并进行划档评分,进行划档评分,评分细项分别设置每一档有具体的要求、对应的描述,且高一档在低一档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不同要求,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设备”并没有重复评分。
且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对2.4“应急保障方案”,2.5“服务承诺方案”,2.7“设备设施配备与管理方案”已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量化,评分细项分别设置******委员会可以按评审因素对照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分辨出相应档位,也为评审专家提供了一个清晰、可衡量的打分依据,且评分标准清晰、客观,评审专家可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客观证据直接打分,自由裁量空间有限。且针对本项目,采购人已组织过专家论证会,并根据论证专家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定标准提出的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最后才进行采购招标环节并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本项目评审标准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评审因素的设定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
本项目评分标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在目前国内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财政部和广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且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且提供的质疑材料中未能提供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标准。
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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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
附件:质疑答复函.pdf